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大额财产 梁阿情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追回款项
案件概况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二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二人育有一女,该不正当关系持续十余年。在此期间,李某某在何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持续向陈某某赠与大额财产,何某某发现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遂委托梁阿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陈某某返还相应款项,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梁阿情律师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协助原告调整了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金额。
被告抗辩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系受李某某欺骗与其交往并生育女儿,自身也是该段不正当关系中的受害者;同时主张李某某向其支付的钱款并非赠与,而是用于二人女儿的抚养、教育等日常开支,何某某无权要求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律师工作
梁阿情律师接受原告何某某的委托后,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开展全面的代理工作:
证据搜集与梳理:梁阿情律师指导并协助原告调取了李某某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全平台的交易流水,精准统计出李某某向陈某某的各类转账、支付金额,包括直接转款、为陈某某缴纳电费、话费、支付房租中介费、网络购物等各项费用,同时核实了陈某某向李某某的少量回款金额;此外,搜集到李某某出具的保证书、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该材料中李某某自认与陈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及赠与财产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论证与主张:梁阿情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案涉款项均为原告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且该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同时针对陈某某的抗辩意见,梁阿情律师指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全部转款均用于子女抚养教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子女抚养费的合理抗辩:针对案件中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梁阿情律师认可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主张抚养费的支付应在合理范围内,且需扣除李某某已直接为子女支付的费用,同时结合抚养义务双方共担的原则,提出陈某某作为直接抚养方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开支,不应将全部费用转嫁为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在与何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累计为陈某某支付各类款项共计183万余元,其中直接为二人女儿支付的费用为3万八千余元;陈某某向李某某转账共计6万四千余元,为女儿支出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共计14万八千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某作为生父对女儿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结合李某某的经济实力、子女实际需要及当地经济水平,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某承担陈某某为抚养女儿支出费用的60%。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某赠与陈某某16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返还16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少量,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大部分。
案件点评
梁阿情律师代理的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是婚姻家事领域中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形。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彰显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也兼顾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必然被认定为无效,受赠方需返还相应财产。梁阿情律师在此案中,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能力、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庭审抗辩,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参考。
梁阿情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内财产处分、婚外赠与追回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始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保驾护航。
梁阿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