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抚养权变更纠纷案:梁阿情律师代理女方胜诉,十周岁子女意愿获法院支持
案件概况
马某某(男)与鲁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马某某晞。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马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全部由马某某承担,且婚生女18周岁前需在约定城市上学。离婚后,马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无法亲自照料女儿,擅自将女儿送至外地由祖父母抚养,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鲁某某见状,于2021年初将女儿接至身边共同生活,此后女儿一直随鲁某某在居住地学习、生活。因马某某拒不履行抚养费用支付义务,且无法为女儿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鲁某某委托梁阿情律师提起抚养权变更纠纷诉讼,要求将婚生女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并要求马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每月抚养费。
代理思路
梁阿情律师接受鲁某某的委托后,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
聚焦子女真实意愿:本案中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其抚养权归属应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愿,梁阿情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女儿亲笔书写的意愿书,同时配合法院向女儿核实真实想法,固定其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关键证据;
举证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梁阿情律师梳理证据,证明马某某因工作繁忙长期出差,未按离婚协议约定让女儿在指定城市生活,而是交由外地祖父母照料,无法亲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甚至连基本的学习辅导、日常陪伴都无法保障;
证明女方具备抚养能力:梁阿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鲁某某的工作证明、收入流水、房产证明等证据,证实鲁某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固定的居住场所,能够为女儿提供稳定、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完全具备直接抚养女儿的条件;
主张抚养费的合法合理性:结合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的约定,以及女儿实际生活、学习的花销,梁阿情律师要求马某某支付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并主张合理的后续每月抚养费标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方抗辩
马某某不服鲁某某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其核心抗辩理由为:
主张自己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女儿,其父母也要求争取抚养权,且愿意继续独自承担抚养费,认为鲁某某的抚养权变更诉求不符合法定要件;
认为鲁某某擅自接走女儿的行为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花销不应由自己承担,辩称女儿日常的小磕碰属于正常情况,并非自己未尽抚养义务;
若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要求法院明确其探视权,声称鲁某某此前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减少其合理的探视请求,担心后续探视权无法保障。
法院审理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充分采纳了梁阿情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案件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抚养权变更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经法院核实,其明确表示更愿意随母亲鲁某某共同生活,且鲁某某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具备直接抚养的能力;而马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具备亲自照料女儿日常生活的条件,且此前擅自将女儿送至外地由祖父母抚养,违背离婚协议约定,无法为女儿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法院判决支持将婚生女抚养权变更为由鲁某某直接抚养。
抚养费方面: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协议中亦约定抚养费由马某某全部承担。法院结合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父母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马某某向鲁某某一次性支付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4609.37元,并判决马某某自2023年2月起,每月按1408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探视权方面:马某某在一审中未就探视权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且无充分证据证明鲁某某存在阻碍其探视的行为,鲁某某亦明确表示会配合其行使探视权。法院认定探视问题可由双方先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马某某可另行单独提起诉讼,故本案中未对探视权作细致裁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马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婚生女马某某晞的抚养权正式变更为由鲁某某直接抚养;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1408元标准向鲁某某支付抚养费(自2023年2月起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鲁某某支付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34609.37元。梁阿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鲁某某争取到婚生女的抚养权,同时为子女追回了拖欠的抚养费,明确了后续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梁阿情律师表示,抚养权变更纠纷的核心裁判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本人的真实意愿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本案中,男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而女方具备充分的抚养能力,且子女明确愿意随女方生活,法院据此判决变更抚养权,是对法律规定和子女权益的双重尊重。
同时,梁阿情律师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均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也应依法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履行协助义务,双方均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处理抚养、探视等问题,为子女创造和谐、友爱的成长环境。此外,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若一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梁阿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