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阿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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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梁阿情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

发布者:梁阿情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237人看过 举报

2026-03-19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梁阿情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

案件背景

梁阿情律师接受刘某某的委托,代理其与谢某某、吴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某与谢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刘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吴某某持续向谢某某赠与大额财产,包含转账、购买珠宝首饰、各类物品等,还为谢某某购置房屋并声称持续偿还房贷。

刘某某认为,案涉财产均为其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财产权益,同时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某在梁阿情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梁阿情律师全程为刘某某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原告诉求

  1. 依法确认吴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谢某某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2. 判令谢某某返还刘某某905898.75元;

  3. 判令谢某某支付刘某某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吴某某、谢某某承担。

被告答辩

谢某某答辩意见

  1. 其与吴某某并非不正当关系,交往期间并不知晓吴某某处于婚姻存续状态,部分转账为二人共同花销;

  2. 依据吴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吴某某赠与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3. 吴某某向其转账的130000元系借款,并非赠与,且已归还60000元;

  4. 原告诉请的金额并非均为吴某某向其本人的转账,与事实不符;

  5. 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其对吴某某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

吴某某答辩意见

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状,详细罗列了其自2021年起向谢某某的各项转账、消费支出,包括购房定金、尾款、装修款、购买首饰、手机、车辆相关费用,以及每月房贷、生活开支、看病花销等多项费用,但部分支出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律师代理工作

梁阿情律师作为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协助刘某某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包括刘某某与吴某某的结婚登记证明、吴某某向谢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网购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吴某某存在擅自赠与的行为。

其次,针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梁阿情律师逐一进行专业质证和辩驳:针对谢某某主张的“不知情吴某某婚姻状况”,梁阿情律师结合吴某某的陈述、二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针对“130000元系借款”,梁阿情律师认可该款项的借贷性质,明确其与本案赠与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针对谢某某援引婚内财产协议主张赠与有效,梁阿情律师指出该协议系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赠与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同时,梁阿情律师针对原告诉求的金额,结合证据逐一核对,明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赠与款项和消费支出,对于无证据佐证的部分,也依法向法院作出说明。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依据吴某某与谢某某的聊天记录、吴某某的陈述,可认定吴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发展不正当关系为目的向谢某某多次、大额转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确认吴某某对谢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关于返还金额,法院对有明确转账记录、消费凭证且能证明为谢某某花费的款项予以认定,包括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谢某某的直接转账202754.01元,以及为谢某某购买物品的花费1424.78元,共计204178.79元,判令谢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

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款项,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为谢某某花费,或并非向谢某某本人支出,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不属于赠与纠纷的审理范畴,法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部分,由法院依法退回,被告谢某某负担2853元,逾期未缴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梁阿情律师凭借扎实的婚姻家事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成功为委托人刘某某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应财产,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法律层面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更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受赠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固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梁阿情律师提示,若遭遇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明确了婚内财产协议的内部效力边界,其不能成为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法抗辩理由,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准则,应得到严格遵守。


梁阿情律师,执业于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数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擅长处理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12023116245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13401202311624536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