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女性股东权益保护案件,这类案件中,部分企业以“出嫁”为由单方剥夺女性股东资格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违背,也侵害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深圳某女士(以下简称“当事人”)自出生起即为深圳某村村民,也是该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 “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早年依法取得合作股一级股东身份并持有合法股权凭证,长期享有对应的股东分红及各项股东权利。1996年,当事人登记结婚后,被告公司依据其自行制定的管理条款,单方面以 “出嫁” 为由注销其股东登记,自1997年起停止向其发放股权分红,剥夺了当事人的股东权益。
在此之后,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发起起诉、上诉及再审申请等多轮司法程序,但因案件时间跨度久远、历史档案留存不全、企业内部旧规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加之对方不断提出各项抗辩理由,前期维权之路屡屡受阻,案件历经驳回起诉、驳回上诉后,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面对复杂的局面,当事人最终委托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许金周律师全权代理本次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身合法的股东身份,拿回被侵害多年的股权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许金周律师第一时间研判案件全貌,明确本案存在四大核心难点:一是案件时隔多年,原始登记材料、分红记录等证据零散且调取难度极大;二是案件历经数次诉讼,对方抗辩逻辑成熟、观点固化,突破原有诉讼思路难度高;三是被告始终以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主要依据,刻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出嫁” 为由取消当事人股东资格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理对抗激烈;四是对方还试图从身份主体层面提出质疑,否定当事人与原始在册股东为同一人。
许金周律师精准研判,锚定案件核心争议点,为逐一破解难题,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全面翻阅历次诉讼卷宗、庭审笔录、公司章程、股权台账等全部资料,梳理案件发展脉络与争议焦点,结合地方条例、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提前规划整体诉讼策略。为夯实事实基础,许金周律师多次奔走于户籍部门、社区及档案管理机构,多方调取历史户籍信息、身份佐证材料与原始入股档案,逐一核对细节,还原当事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股东登记信息,补全证据链,完整击破对方的主体资格抗辩,让当事人的股东身份基础得以稳固。
进入庭审环节后,面对被告死守内部旧规、不断变换抗辩角度的情况,许金周律师没有局限于单一法条说理,而是运用灵活的辩证思维,结合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则、男女平等原则以及集体股权设立的初衷展开多层论述,层层拆解抗辩,明确被告公司《分配原则》中“出嫁即取消股东资格”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 “合作股分配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条款,结合当地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被告公司章程的立法本意,指出“出嫁取消股东资格”的规定并非政府文件的强制性要求,被告公司以此剥夺女性股东权益,既不符合“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政策原则,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民事权利,清晰指出企业内部条款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婚姻状况更不能成为剥夺集体股东合法权益的理由。
在股东资格确认的同时,针对被告公司提出的“户籍迁出即丧失资格”的抗辩,许金周律师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户口始终未迁出本村,不存在“户籍迁出”的情形,进一步否定被告公司的主张。同时,许金周律师协助当事人整理了被告公司历年分红记录、股权证书及相关财务资料,明确了当事人作为股东的分红标准与应得金额,为后续股权分配款的主张提供了完整的事实依据,也为当事人后续的分红权益执行奠定了基础。
整场代理过程中,许金周律师全程紧盯核心诉求,根据庭审现场的交锋动态及时调整论述逻辑,层层拆解对方观点,以严谨的事实和法理支撑当事人的主张。
案件结果:
结合全案查明的事实、完整证据以及庭审意见,法院综合考量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确认当事人为被告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股一级股东。当事人被搁置多年的股东身份,最终得到法律认可。
这份判决不仅从法律层面认可了当事人的股东身份,也让其被长期侵害的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持续多年的股权纠纷就此落下帷幕。本案也再次印证,集体股份合作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不合理的内部规定,都无法对抗现行法律的效力。
法律提示
(1)农村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股权、股东资格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女性村民婚嫁、婚姻状态变更,单方剥夺其股东权益;
(2)企业内部章程、自制规定,效力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之上,违法的内部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3)股权纠纷历时越久,证据越容易灭失,发现权益受损请及时维权,妥善保管股权证书、分红记录、户籍档案等原始材料。
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