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时,是否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就目前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并未纳入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五种情形。且就理论上来说,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并没有剥夺其民事权利,其仍然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或者信件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不属于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这种观点在现实判例中并不少见。在梁某与上海亿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梁某因其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待其恢复人身自由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梁某认为:服刑期间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因为其在服刑期间客观上无法进行诉讼。该案由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沪0109民初2923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0)沪02民终37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梁某以其服刑为由,认为其服刑期间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但该理由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属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最终认定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但是就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诉讼时效不仅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保护权利人因特定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力时的时效利益。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另一种,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因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在实践中权利人若想及时行使权力存在着很多监狱管理制度层面和信息沟通层面的阻碍;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一项需要多方信息沟通且要求调查详尽的工作。如果忽略这种客观障碍而机械地将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限定为法条列明的4个事由将违背诉讼时效中止的立法本意。《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应理解为包含了“权利人因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其权利,却因现实的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当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导致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受到客观障碍,就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反之则不能认定其诉讼时效中止。
而实务中已有法院采纳这种更合理的观点。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中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待其恢复人身自由时,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排除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刘某起诉后,认为其在服刑期间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这段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李某认为服刑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其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案件由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豫1326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0)豫13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在服刑致人身自由受限,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从其服刑期满后继续开始计算。
我国对于权利人被羁押或者服刑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这一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将使全国各地法院只能根据法律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势必会导致了全国各地对同一类事件作出了可能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本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从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出发,立法、司法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部分法律规范的滞后情况。科学及时的进行总结和更新,让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