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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调解成功案例(代理原审被告),成功为被告减少了赔偿款

发布者:高伟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及经营性资金往来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借款本金 486386.16 元及相应利息。我方代理原审被告参与二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仅需分期支付合计 5 万元补偿款,大幅缩减给付金额、化解全部金钱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二、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存在特殊交往关系,同时原告曾参与被告经营的相关业务,多年来双方产生大量多笔、零散的小额资金流转。此后,原告主张双方资金往来均为借款,整理账目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486386.16 元,并自指定日期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就此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区分案涉款项属于借款、情侣间日常往来还是公司经营流水,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坚持要求被告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我方接受原审被告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围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款项用途等多方面展开论述,主张被告已自认欠款、资金用于经营借款,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结合案件背景、证据情况以及当事人诉求,我方制定应诉及调解方案,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代理思路

  1. 紧扣一审裁判逻辑,巩固抗辩基础梳理一审庭审笔录、证据材料与裁判观点,明确一审核心裁判理由:双方存在特殊人身关系与经营交集,长期资金往来笔数多、金额零散、流转频繁,无法直接定性为民间借贷。二审阶段延续该抗辩主线,主张原告仅凭转账流水和模糊沟通记录,无法区分款项是借款、日常赠与、共同消费还是经营周转资金,未能完成民间借贷 “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 两大核心举证义务。

  2. 逐一驳斥上诉人上诉理由,拆解证据效力针对上诉人提出 “聊天记录构成债务自认” 的观点进行答辩:对方聊天内容仅为协商对账、沟通还款方案,并未明确确认具体借款金额及完整借贷关系;双方对账目金额始终存在重大争议,不能单凭 “商量还钱” 的表述直接认定借贷成立。同时指出,部分沟通内容仅体现当事人资金困难,不能等同于借款事实。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性质承担完整举证责任。被告已对款项属于经营流水、亲友间经济往来作出合理解释,原告无法将每一笔转账与独立借款一一对应,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针对 “小额零散转账亦属于合法借贷” 的上诉意见,结合双方长期亲密交往、共同参与经营的客观背景说明,此类多笔小额资金往来符合日常经济往来特征,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能简单推定为借款。

  3. 区分款项用途,强化事实认定结合转账备注、业务单据等证据,证明部分款项标注为经营相关费用,属于业务周转资金,并非个人借款。同时举证被告曾存在小额转账还款的行为,该往来是双方正常资金互动,不能反向佐证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从款项性质上进一步否定上诉人的主张。

  4. 结合案件利弊,推动多元化调解结案综合研判全案:本案证据繁杂、审理周期长,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双方矛盾仍未化解,后续还可能引发重复诉讼、信访等问题。在坚持我方抗辩观点、明确一审判决合法有据的前提下,结合当事人诉求与经济状况,主动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坚守底线,拒绝对方全额还款的要求;另一方面权衡利弊,提出分期支付小额补偿的方案,以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为目标,彻底解决双方多年的金钱纠葛。

  5. 设计严谨调解条款,规避后续风险在协商调解协议内容时,重点设置约束条款:明确款项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约定原告在收到首期款项后及时解除财产查封;增设违约条款,若被告逾期付款则需按约定金额一次性付清;同时敲定诉讼费、保全费的分担方式,并写明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任何金钱争议,从法律层面杜绝后续再起纷争。

四、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文书,调解书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2. 原审被告分四期向上诉人支付补偿款,合计 5 万元,相比原主张的 486386.16 元本金及利息,大幅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

  3. 约定上诉人收到第一笔款项后,限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协议设置违约条款,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支付,上诉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保障协议履行。

  5. 本案一审受理费、保全费、二审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6. 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过往所有资金往来再无任何争议,案涉纠纷彻底终结。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特殊关系 + 经营往来叠加的疑难民间借贷案件,也是司法实践中典型的 “流水混杂、合意不明” 借贷纠纷,具有很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第一,民间借贷成立的核心是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两大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双方存在情侣、亲友等特殊关系,同时还有合伙、经营等经济交集,长期产生零散、多笔资金流转,仅有转账流水无法直接认定为借款。出借人必须拿出借条、借款协议、明确的借款沟通记录等证据佐证借贷合意,否则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第二,此类案件举证责任划分是关键。法律规定,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要对借款事实、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合理抗辩款项为日常往来、经营资金,而出借人无法逐一区分、佐证借款用途,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第三,上诉并非必然改判,当事人需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需要有足以推翻原审的新证据或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一审裁判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无误,二审改判难度极大,当事人应当理性看待诉讼结果,不必盲目坚持漫长的诉讼流程。

第四,调解是化解复杂纠纷的优质选择。对于双方关系特殊、账目繁杂、对立情绪较深的案件,机械走诉讼程序不仅耗时费力,也容易让矛盾持续激化。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以小额补偿、分期履行的方式达成调解,既能大幅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能一次性了结所有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第五,调解协议条款务必严谨。达成和解时,一定要明确付款节点、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纠纷终结等内容,避免因条款漏洞引发二次诉讼。尤其是涉及财产查封、分期履行的情形,清晰的约定能够有效保障双方权益,防范履约风险。

律师提醒:熟人之间、存在合作或亲密关系的经济往来,务必提前明确款项性质,大额资金尽量签订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优先梳理全部证据、评估诉讼风险,结合案件情况选择诉讼或调解方式维权,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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