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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表叫去江西做工,没有合同怎么胜诉?

发布者:魏莽莽|时间:2024年02月18日|1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王XX通过被告张XX介绍成为案涉南昌保

利半山卡洛维一标砌筑粉刷班组负责人,现原告班组施工的劳务工程已向被告城建公司交付,项目经理张XX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原告班组结算清单上确认原告带班费用为 30000 元,两台搅 拌机+斗车+零星费用合计23822元,剩余未付款金额为289277元, 后被告城建公司支付 215260 元款项后,并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又 进行了结算,案涉项目工作人员施XX在原告班组费用清单上确 认,剩余金额 87843 元,带班费用及其他费用待陈X确认,陈X 即被告城建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陈XX对剩余未付款 87843元劳务款予以确认,对带班费30000 元以及搅拌机斗车零星工具费用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对未付款金额 87843 元,施XX、陈XX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带班费 30000 元以及搅拌机斗 车零星工具费用 23822 元,虽然 2023 年 5 月 6 日结算单上施XX注明由陈X确认,现被告城建公司的案涉项目负责人陈XX不予认可,但该费用有项目经理张XX的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陈XX长时间不予确认,且被告城建公司及陈XX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未发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带班费30000 元以及搅拌机斗车零星工具费用 23822 元费用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城建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41665元(87843元+30000 元+23822 元),现被告城建公司未支付,系违约行为, 应承担支付劳务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利息应从原告与施XX结算之日即 2023 年 5 月 6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同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总包人主张权利,故被告XX公司、XX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张XX系被告城建公司项目负责人陈XX聘请的项目经理,其行为代表城建公司,现被告城建公司已经承担付款责任,故被告张XX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被告XX公司、城建公司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

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XX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劳务工程款141665 元及逾期利息(以 141665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5 月 6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王X本不愿意追加张XX为被告,但本律师为方便法院查明事实以及为避免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故劝其追加为被告,最终案件走向如本律师所预想一样成功胜诉。



律师建议:本案中没有相应的合同给本案的起诉中带来较大的困难,对于大额的商事活动建议大家尽量走合同模式方便律师与法官断案高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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