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莽莽|时间:2023年11月20日|2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提供拉丁舞教师劳务;2020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甜心舞蹈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所有教学部分,工酬按每课时150元的标准由被告支付,教师工酬以月结方式进行结算;由被告负责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并及时向学员开具收费凭证。被告须及时向原告通报招生进展情况,并且每位学员在合作期间向甲方缴费时,若人数达到40人被告应交付学费的30%给原告,若未达到40人被告应付学费的20%提成给原告;协议有效期1年。合作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协议终止之前双方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若合作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021年7月,交学费的学生数量为41人,每人3480元,据此计算原告应得提成为42,804元,2021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提成的一半即21,400元,后双方因学生数量等问题产生争议,确认学生数量36人。上述期间内,原告教学工酬即课时费已全部结清,但双方就原告应得的提成费用产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学员单、《甜心舞蹈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提供教学劳务,被告向其支付教学报酬和提成,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于2020年7月-2021年7月原告应得提成款,按照学生39人、每人学费3480元、提成比例25%计算提成为33,930元,扣减已支付的29,400元,被告尚欠提成款4530元;对于2021年7月-2022年7月原告应得提成款,原、被告未就该年度的教学合作事宜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事实上按照上一年度的合作协议履行了教学义务,被告在原告履行义务过程中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且接受了原告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合同利益即收取学费,应推定被告对原告按照上一年度合作协议履行义务的认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理应向原告支付该年度的提成款,按照学生36人(被告统计数量)、每人学费3480元、提成比例25%计算提成为31,320元。被告累计未付的提成款为35,85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7,2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珊支付劳务费(教学提成款)35,8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351元。
律师点评:很多提供劳动的方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再者本案被告想让原告承担亏损更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律师建议:在涉及续签等相关合同性的行为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留下证据以便律师后续好当庭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