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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审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2年执行

发布者:魏蓉|时间:2024年04月12日|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起因

2022年9月27日13时59分许,原审被告人彭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承载黄1、黄2),沿均川镇西河堤由均川镇二桥往均川镇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均川镇朝阳街XX大酒店门前“T”字路口处右拐弯准备往均川街方向行驶时,黄1向彭某呼喊,说黄2从三轮摩托车车厢摔落到路面了。彭某遂急刹车,下车后发现黄1头部流血。彭某和黄2等人将黄1抬上该摩托车送往均川镇卫生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判决:

一、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二、被告人彭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 894759 元的 80%,即 715807.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人彭某已赔偿的 40000 元从中抵减;

二审我方律师作为辩护人意见为:

彭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无前科,本案系过失犯罪。

彭某好意搭载黄2,属好意同乘,应减轻彭某的责任。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的意见:本案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审中彭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共支付17万元的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从轻改判。
二审庭审中,彭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三份证据:
证据1.和解协议书,证实彭某及近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黄某对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已赔偿的丧葬费4万元之外,另一次性赔偿 13 万元,之后黄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彭某从宽处罚,并撤回民事部分的上诉。
证据2.黄某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领条,证实黄某从彭某处收取赔偿款 13万元,至此,总共收取赔偿款17万元。
证据3.黄某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谅解书,证实黄某收到17万元赔偿款后对彭某进行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彭某从轻从宽处罚。

我方辩护后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

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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