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蓉|时间:2023年12月05日|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包XX在被告随州市XX医院进行肠镜检查,内镜显示:直肠息肉。2019年11月18日,原告包XX无诱因出现腹痛三日并伴便血进入被告处住院治疗;2019年11月19日,经会诊后进行“剖腹探查术”,发现结肠扩张、积气体积液、乙状结肠穿孔伴坏死等,并诊断为乙状结肠扭转坏死伴穿孔,手术方式为:肠坏死切除术及结肠造瘘术,手术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回复治疗,2019年12月1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此次住院时间为13日,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计14018.86元。2020年6月29日6时许,原告因腹胀腹痛2日又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肠梗阻,此次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计1716.49元。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因腹痛加重,被诊断为肠梗阻、肠系膜扭转、小肠坏死等。次日,原告被转往武汉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于2020年7月8日办理出院手续,此次住院时间共计8日,支付医疗费计17524.68元。原告出院后又在被告处检查,支付医疗费406.74元。后原告认为系被告对其肠镜筛查操作及后期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乙状结肠坏死并切除,乙状结肠造瘘、肠梗阻、肠系膜扭转等损害后果,从而与被告发生医疗纠纷。
判决如下:
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包XX各项经济损失531213.96元的70%,即37184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