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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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以对方货物不符国标为由促使对方对产品降价23万元,维护了被告利益。

发布者:王青华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2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华,重庆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红,男,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

上诉人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2)冀 0638 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 年8月2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22)翼0638 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此款,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分五笔付清。第一笔于2023年4月25日前支付200,000.0元,第二笔于2023年6月5日前支付20000000元,第三笔于2023年7月5日前支付200,000.00元,第四笔于2023年8月5日前支付200.000.00元,第五笔于2023年9月5日前支付 200000.00元;

二、在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完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第一笔货款 200,000.00 元后,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解除对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三、如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给付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上述任意一期款项,某某家居有限公司有权以1,237,204.51 元为货款总额,就剩余全部未偿还货款立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37,20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重庆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 15,980.00 元,减半收取 7990.00 元,由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5,935.00 元,减半收取7967.50 元,由重庆某某通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业期间,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经历。独立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多起民商事案件,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松恒永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91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