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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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未支付租金属于违约,依法追究

发布者:王青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9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巴南区XX,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井路77号2幢2单XX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XXXX0113MA60A7Y75B。

经营者:董XX,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XX五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5XXXX0113MA5YNCQY9Q。

原告巴南区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经营者董XX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挖机服务费10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6日签订《市政道路及管网安装工程挖机租赁协议》,被告租赁原告的挖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对账单》载明原告应收挖机服务费126400元,被告支付25000元后,未再支付租金,原告催收租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如上。

被告XX公司电话答辩称,欠原告挖机费服务费是属实的,由于资金困难,希望在年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XXX提交了《市政道路及管网安装工程挖机租赁协议》、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XX公司未举示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21年1月6日,原告X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挖机,费用280元/小时,炮机360元/小时。经双方于2021年2月1日对账,被告应付挖机费1264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公司已支付2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XXX向被告XX公司提供挖机服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原告挖机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挖机服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南区XX租金10140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执业期间,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经历。独立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多起民商事案件,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松恒永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91
  • 擅长领域:侵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