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邵某系在某平台传播淫秽视频进行牟利,公安机关根据所获取的线索,对邵某的进行拘留、讯问和调查,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该案立案侦查。之后,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邵某的丈夫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李蓉蓉律师作为其妻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李蓉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并且赶到看守所会见了邵某,转达了家人的关切,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邵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李蓉蓉律师在了解分析完案情后,写好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该《取保候审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采纳我方的意见,同意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将其予以释放,邵某也得以尽快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邵某及其丈夫对李蓉蓉律师表示真诚的感谢,对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也表示了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律师结语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律师,不管主要办理哪个类型案件,都要做到对自身业务领域的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圆满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达到委托目的。既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尽快申请取保候审,就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