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人称,其母亲在前些年间因购买虚构保险合同被骗取人民币约九十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拘留了陈某。
案件经过:
陈某的胞弟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叶静怡律师办理其胞姐涉嫌诈骗罪一案,唐裕文律师、叶静怡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陈某详细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公安机关考虑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作出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根据唐裕文律师、叶静怡律师的办案经验认为,如能退赔赃款、拿到受害人的谅解书,陈某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之后案件被转到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捕,两位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同时多次与陈某的胞弟、受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并陪同陈某的胞弟到受害人处协商和解方案、退赔赃款等,希望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多次的不懈沟通下,陈某终于与受害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
唐裕文律师、叶静怡律师在拿到《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材料后第一时间与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及积极为陈某争取不予批捕的结果,同时会见陈某告知方案并将文件交予其签署,之后在批捕期限到期前连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给检察院。在向检察院递交材料当日的下午,唐裕文律师、叶静怡律师被告知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陈某被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律师结语:
对于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需要结合案情与各种情形,确定该案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与未遂、此罪与彼罪、是否有加重情节与从轻、减轻处罚、能否被取保候审等情形,办案律师也需要多与委托人沟通,合法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宜,积极与办案机关表明自己的意见与看法,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本案中,陈某因生活压力一时贪念起了诈骗的心思,导致了现在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最终后悔不已。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更应该遵纪守法,勤勤恳恳以自身正当的劳动成果取得收入,杜绝走歪门邪道违法乱纪,以免险自身于危险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