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关某(女)与李某(男)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李某主动自愿向关某转账,给关某花销,其中包括“520、1314”等金额。后双方和平分手,李某遂以关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花销。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该案立案后,对关某进行了讯问、调查,将关某刑事拘留,关押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关某的母亲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办理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关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关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关某坚持认为自己与李某是真实的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诈骗,没有虚构事实骗取李某的钱财。在恋爱期间,李某向关某转账的部分金额也属于其自愿给付,其他支出属于正常的花销。两位律师会见完后,立即以无罪的辩护角度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未同意取保。
待关某被拘留25天后,两位律师再次会见关某,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其意见,以无罪的辩护思路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申请,并与经办警官沟通意见;最终在关某被拘留的第29天,公安机关主动联系家属办理取保手续,在第30天后即对关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予以释放。关某及其家属对我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律师结语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尽早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