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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该案在本所主任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努力下,最终成功取得取保候审以及释放的结果

作者: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次举报


案情简介

 

关某(女)与李某(男)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李某主动自愿向关某转账,给关某花销,其中包括520、1314”等金额。后双方和平分手,李某遂以关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花销。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该案立案后,对关某进行了讯问、调查,将关某刑事拘留,关押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的母亲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办理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关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关某坚持认为自己与李某是真实的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诈骗,没有虚构事实骗取李某的钱财。在恋爱期间,李某向关某转账的部分金额也属于其自愿给付,其他支出属于正常的花销。两位律师会见完后,立即以无罪的辩护角度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未同意取保。

待关某被拘留25天后,两位律师再次会见关某,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其意见,以无罪的辩护思路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申请,并与经办警官沟通意见;最终在关某被拘留的第29天,公安机关主动联系家属办理取保手续,在第30天后即对关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予以释放。某及其家属对我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律师结语

 

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尽早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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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245523E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