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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无故殴打路人,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206人看过

我们经常听到家里长辈说:“我是为了你好才教育你的,你看大街上的人我管他吗?”近日,还就真出现了“管教路人”的事,一男子在火车站因听到路人聊天骂娘,心中不爽便殴打路人,离开后乘坐汽车,再次无故殴打他人,被警察抓住后男子对打人事实供认不讳,真是让人又好气又好笑。调查,打人男子田某曾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前不久刚刑满释放。此次殴打无辜路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出狱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构成累犯,并从重处罚。

 田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法条可以看出,田某的行为从其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是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其主观心态也是“故意”,但能否定罪、定何种罪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就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看四个方面。首先,考虑田某的打人方式和手段。田某在殴打他人时,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取了公开的方式等;其次,要考虑田某打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以及间接后果,是否引起了被打人的死亡、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再次,要考虑田某打人的场所,田某一天内两次实施打人行为,第一次在火车站,第二次在汽车站,两次都是在白天,且发生在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社会影响也大;最后,要考虑田某的主观恶性,是否出现多次殴打且屡教不改的情况。以上因素都要作为是否定罪的标准进行综合考虑

 众多网友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件事提醒我们,无论在哪里都要文明用语,不文明小心挨揍”,“这也太过分了,人家聊天关你什么事,这也要管”,“是不是男子当天心情不好,还是男子精神有什么问题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提醒到,“全社会的和谐氛围需要你我共同维护,公众场合文明用语是尊重他人的体现。但无论如何,他人的任何言论都不应成为你动用暴力的原因。我们即使做不到伏尔泰‘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这一底线。”

开篇阐明事件,尽可能客观还原事件本身,不要加主观臆断内容,若只是法律评论类内容,可不加开篇引文内容。叙述角度和用词风格尽可能代入封律身份,不要产生违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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