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演员岳云鹏曾在表演中,创作了一首歌曲《五环之歌》,歌曲以通俗易懂的文字,朗朗上口的曲调,风靡全网,更在《煎饼侠》拍摄以后,作为主题曲大火了起来,正所谓“人红是非多”,对于歌曲来说也是“歌红是非多”,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岳云鹏创作的《五环之歌》涉嫌改编了其获得授权的《牡丹之歌》,侵犯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于是将岳云鹏、煎饼侠电影公司等一同告上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五环之歌》不侵权。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歌词表达意思完全不一样,《五环之歌》只是与《牡丹之歌》的曲调相同,没有必要去起诉吧”,“这家公司太有毅力了,一审二审再审都判决了没问题,又提起了再审”,“曲调所有者没有起诉,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然赢不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五环之歌》侵权《牡丹之歌》,但据法院调查,《牡丹之歌》是由词曲共同组成的,属于能够演唱的带词歌曲,乔羽完成了该歌曲的作词工作,但是在乔羽完成了作词后,唐诃、吕远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乔羽、唐诃、吕远三人都进行了《牡丹之歌》的创作。所以牡丹之歌从法律上来看是一部合作作品,其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获得了《牡丹之歌》的完整授权,其实是错误的,该公司并没有得到完整的授权,只是获得了歌词作者乔羽的授权,而歌曲曲调的创作者并未对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所以该公司不能主张《牡丹之歌》的全部权利,且岳云鹏改编的《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歌词内容上既没有相同,也没有相似,歌词改编后的意思也与《牡丹之歌》的完全不同,所以再审法院认为《五环之歌》的改编,并没有侵权。
《五环之歌》是否侵权一案经历了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终于落下了帷幕。虽然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败诉,但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做法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每一个作品都是著作人呕心沥血创作的,都值得我们去保护,在我们欣赏某部作品,想要使用或者改编时,可以先联系原作者,得到肯定之后再使用或者改编,否则就可能涉及侵权,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