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美院女学姐称男同学骚扰自己,并将其身份信息公开至社交媒体,让其“社会性死亡”,并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和人格的践踏。后查监控发现是误会,然而她却没有正式对男同学做出认真的道歉,还是让导师代为转发进行“道歉”,毫无悔过之意。该学姐行为看似是女性对自我的保护,实则涉嫌违反法律。
清美学姐在没有查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将男同学身份信息公开至社交媒体,对其进行攻击和侮辱,误导舆论,涉嫌侵犯了男同学的名誉权。
依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当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除了女学姐的侵权行为,制造舆论和炒作的营销号也应当付出法律代价,其为了流量编造男同学所谓的“自述”,使事件恶性扩大,加重了舆论对于男同学的伤害。
尽管该名学姐自我保护的意识很强,但却以伤害和侮辱他人为代价,严重侵犯男同学的人格尊严,理应给男同学一个郑重的道歉,而且也是必须和至少应该做到的。而她在知道真相后,明知自己诬陷了学弟,却没有任何的道歉和解释,直接转身走掉,还叫导师代为转达道歉,这样解决问题的方式不符合一个名校学生应有的道德素质和人格修养。作为清华美院的教师,在教导学生上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应当教导学生勇于承认错误的品质,而不是纵容和包庇。
在遇到名誉侵权和网络暴力,受害者不能默默承受,这样不但默许接受了侵权人的恶劣行为,还容易使自己受到精神上的伤害。韩星雪莉正是被社会舆论和谩骂伤害的遍体鳞伤想不开结束了生命。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当请律师维护。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乐之时,必须要严守基本的德操和底线,严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