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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出轨女儿家教,是否涉嫌重婚罪?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1177人看过

厦门一已婚男子出轨女儿家教,还生下孩子,入住主卧,与原配一起生活六年,听起来,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生活中总会出现各种稀奇古怪的事情,男子在女儿八岁时,出轨女儿英语家教,时间长达三年,又在五个月内与妻子离婚,与第三者结婚又离婚,又再次与妻子结婚。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国家必须严厉惩处这种行为,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出轨就必须严惩”,“太稀奇了,原配竟然能跟小三,丈夫一起同居六年,是不是还有其他隐情”,“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生活远比电视剧狗血,该男子跟小三这样做已经不是道德问题,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了”。

男子与妻子未离婚之时便与女儿家教出轨三年。按照孩子出生时间来看,家教老师的孩子是在男子与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上的,男子出轨证据无疑。但如果没有这么明显的证据,面对婚内出轨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可以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譬如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书面证据“保证书”、“道歉书”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若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这就涉嫌违反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法律规定了,可作为离婚的合法条件之一。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能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的配偶。出轨中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男子与家教老师出轨长达3年,之后男子还与家教和妻儿共同居住长达6年,对于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如涉及金钱交易的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但本案男子与家教老师构成了同居关系。法律中规定男女双方共同居住时间满“三个月”即构成同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若本案中男子与家教老师之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共同居住六年,虽然自从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民事关系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刑事领域则存在事实重婚,故该男子在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家教老师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两人均涉嫌触犯重婚罪。重婚是一种公然挑战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此看出,出轨不仅会受到谴责,甚至要承担法律后果,生活就是平平淡淡,简简单单,柴米油盐酱醋茶,远没有那么多的激情,婚外情永远都是昙花一现,激情过后只剩后悔,一个有家庭的人,就应该承担起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这样做才是明智的选择,否则,只会落得一个家破人散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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