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立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电线弹飞身亡,路人的死亡谁来负责?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1083人看过

2019年12月9日下午,李伟(化名)在沿着闵行区朱建路西北侧人行道行走时,触电身亡,根据监控录像查到,李伟死亡原因为大货车拉断架空线,小汽车行驶过程中卷上电线,李伟被电线弹到道路绿化带上空,撞上一根电线杆后死亡,死者家属将大货车驾驶员周某及其所属公司、小客车驾驶员叶某、两辆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某电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一起告上法庭。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这真是闻所未闻,这也能碰上,太倒霉了”,“7个被告都说自己无辜,那死者就不无辜了吗?死者的家人又怎么办”,“这也太巧了,就看法院怎么判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平律师表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不低于5米,35-110千伏不低于10米,154-330千伏不低于15米,500千伏不低于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本案案发时架空线的离地高度为447.3厘米,低于电信巡查要求的高度,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大货车车主周某在本案中,驾驶沪牌重型货车,货车中装载水泥,装卸水泥预制板按照工场搬运工作岗位操作规范,放置货物在车上不能超高,但是搬运的民工没有把预制板露出的钢筋折弯下去,导致了超高,且上方有钢筋裸露,快速行驶时导致架空线被拉断,掉落在路旁。且根据国家交通部规定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米,如果大货车超高没有办理超高特别通行证,那么大货车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

 

小汽车车主叶某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据叶某自己所说,事发后,叶某下车查看,并未看到倒在绿化到的死者,并且周围也没有被撞伤的人,才开车离去。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想法,也没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所以自己不应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大货车与小汽车的保险公司以及电信公司也都各自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两家保险公司以及电信公司都认为,本案为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以及电信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路管认为该事故与路管所无关,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路管所有清障责任,那么路管所就应该对本案负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与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所以路管所除了应急情况下,没有清理路障的义务,对死者死亡不承担责任。

 

案件发生时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拉断架空线事故,周某和无主电缆线所属单位负同等责任。但具体结果如何,又是谁该为无辜路人的死亡买单,我们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