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赵丹据人介绍认识了张玲(化名),张玲说自己有一家传媒公司,有丰富的承办明星演唱会的经验,当时凭借对中间人的信任和承诺演唱会的利润,于是与张玲的公司签订了两份明星演唱会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金额共计1200万元,演唱会顺利办完后,张玲说利润比预期好,但一到该给钱的时候找各种理由推脱,并找赵丹继续投资刘德华演唱会,之后张玲给了赵丹700万,但随即又以刘德华投资项目为借口,再借300万,再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张玲。事后赵丹于2017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和张玲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赵丹的投资款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首先要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后遵循情势变更原则,该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赵丹与张玲已经签订合同,且双方都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生效,所以张玲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赵丹的投资款项,以及投资五月天演唱会35%利润以及邓紫棋演唱会23%利润,并且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张玲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赵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玲承担合同义务,但没想到2017年12月19号,赵丹在买菜回来的路上,被两个形迹可疑的年轻人拿刀刺伤,经鉴定,赵丹胸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严惩故意伤人者,光天化日,持刀伤人,太可怕了”,“是女老板买凶伤人吗?买卖不成就伤人”,“以后出门也要留心,谁知道路上会不会有人持刀刺你”。
对于被刺事件,赵丹认为是张玲买凶伤人,并且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的一份询问笔录,其中一名行凶者陈某曾供述称,在跟老板来郑州办事时,一次饭局上闫某给老板说,有人欺负他姐张玲了,让老板给他找人教训他姐的仇人,张玲愿意出6万元钱,陈某才答应后,并且闫某通过手机微信把要赵丹的照片和她的路线、时间发给了陈某,陈某就开始了踩点行凶行为。但陈某所说的话是否为真,存在疑点,只有陈某能拿出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时,证据才有说服力。
对于陈某联系杨某、周某持刀伤人事件,一审以两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判处实际行凶者寻衅滋事罪。但张玲是否参与计划了此次持刀伤人事件呢?若张玲参与此次案件,纵观该案全部证据,张某组织同案犯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造成了被害人赵丹轻伤二级,那么张玲则涉嫌故意伤人罪。
马路上持刀伤人,丧失的是对法律最起码的敬畏之心,回敬伤人者只能是最严厉的法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