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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房后大幅降价业主怒砸售楼部,矛盾该如何解决?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1人看过

近日,山东青岛部分业主反映,刚刚买的房子,就降价了好几十万,业主们都觉得自己亏大了,纷纷去找开发商讨说法,甚至在售楼处进行打砸。但开发商说买房时就应该考虑涨降问题,这个风险在买房之前就应该明白。

网友纷纷表示:“差距太大了,一个房子前后就差三四十万,有些是甚至七八十万,业主心里不好受也情有可原”,“三个月涨100万,也没见分给开发商”,“涨价和降价都是市场上的正常波动,谁也不敢说房价只涨不能降?这件事确实是业主不对。现在房子降价了,你要求补偿差价,房子涨价的时候你怎么不把溢价部分还给开发商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

青岛部分业主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不能随意改变合同内容。青岛业主大闹售楼处的行为,除了泄愤,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并且售楼处里的沙盘虽然看起来价值不高,但其实是最值钱的东西,在售楼处打砸的时候不小心碰坏,就会是几十万赔偿出去,那业主们就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依照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应用情势变更也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是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对于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才有权利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次事件属于商事变更,并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故不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

业主们的诉求必须合乎契约精神,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支持,否则不管青岛事件有多少业主参与,以什么样的方式反抗,都只是一种胡闹,无法解决问题。

最后这件事会怎么处理?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但目前我国房地产已经进入了饱和阶段,供给大于需求,且因为疫情影响,房价也有走低趋势,今后房价下调或许将成为常态,关于买房,不管是投资还是居住,一定要充分做好市场的调研工作,全面考虑。合同一旦签署,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房产不管是降价还是涨价,签约双方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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