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立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韩红被冒名从事非法活动 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520人看过

近日,有不法分子冒充韩红或者以认识韩红为由,针对不特定群体从事违法活动。随后韩红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则声明,称自己的社交平台只有一个“西藏昌都人韩红”的微博账号,社会人员想要联系她可以通过唯一途径——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她表示从未授权任何人以韩红个人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并且警告不法分子立即停止侵权和进行的违法活动。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冒用他人名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社会活动甚至是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他人名誉形象,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已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本案中韩红的身份被冒用从事违法活动,冒用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韩红需要对本案承担责任吗?答案是不需要。被冒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冒用身份证一事而言,《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至于是否触犯刑法,要取决于其冒充身份后进行了哪些相关行动。如果通过他人身份骗取了钱财,就属于诈骗罪,当事人可以起诉冒充者,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有冒充他人进行恶劣违法行为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利用韩红的名义进行骗捐且行为严重的人,根据《慈善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沙立星律师表示,若是冒用他人名义招摇撞骗,冒用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本案中冒用者若以韩红名义进行招摇撞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明星被冒充的事件屡见不鲜,靳东应该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最大的受害者。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有不法分子借着靳东的头像及AI处理过的声音在短视频平台上招摇撞骗,甚至有大妈因为过于相信而被骗取了很多钱,金额多达19万元人民币。由于明星们没有办法及时地告诉每粉丝提高警惕,这就给了很多骗子可乘之机。有网友表示,招摇撞骗不仅伤害那些被骗的人,也伤害了那些明星们。对于此类事件,民众应该主动提升防范意识,一旦有人以明星的名义索款,民众应当及时跟其工作人员联系确认,或者置之不理。除此之外,明星及其团队也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公开团队的联系方式,对民众尽到提醒责任。

如今,各大平台上都能看到明星的各种高仿号,如果发现有假冒他人名义做不法行为的,民众应当第一时间举报以避免更多人受害。另外,平台也应当有所作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此类冒用他人名义的自媒体账号要给予监管,如果其内容是合法、合规、正向的,可以容忍和支持,但如果是冒充他人做违法违规的事,必须惩处和封杀,以儆效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