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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收花生遭村民哄抢,村民行为涉嫌违法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8人看过

近日,遂平县嵖岈山乡大里王村发生了一起承包商收割花生时遭到村民哄抢事件。据爆料,自2017年起承包商收割时节就遭村民盗窃、哄抢,今年旧戏重演,想了各种办法也没有用,就算承诺收割后掉落花生送予村民,但也无济于事。即使承包商将土地围起来,村民也会在晚上偷偷潜入盗窃花生,无奈只好报警,但警察来了也控制不住众多村民,各种方法用尽也无济于事。承包商先后投资300多万元,损失巨大。袁先生表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巨大损害。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行政拘留加罚款,没有什么管不了的”,“人家辛苦了一年,到了收获的季节你们来抢,真是太可恶了!”,“一定要报警,让他们承受应有的惩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村民多次夜里潜入花生地里偷盗花生,侵犯了承包商的财产权。

此外该事件还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村民哄抢花生,大多数人是一种占便宜心态,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根深蒂固的贫穷思想认为看见别人占了便宜,自己一定也要占便宜,要不然就是吃了亏,思想的贫穷并不是真正的贫穷,是一种素质不达标的体现。并且在大多数人的思想里都存在着法不责众的观念,一个人不敢去违法,人多了胆子就大了起来,认为大家一起去抢花生,一定不会惩罚到自己,面对这种愈演愈烈的风气,如果不尽快遏止,外来投资会越来越少,承包也会逐渐消失,不利于生产和创业环境,村子经济发展不起来,生活水平上不去,村民思想也越来越贫穷,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面对这种问题,必须加强对村民思想观念的的教育,不仅经济要脱贫,思想也要脱贫,经济思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无论富贵还是贫穷,都应该做一个有素质的人,都应该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分毫不碰,不能去“抢”,不管多少人去抢,不管抢多少东西都是违法的。可能村民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自己只是占便宜,但这次事件中不是占便宜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继续实施这种恶劣行为,最终将面对法律与制度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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