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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让靠窗女子入座,个人权利不得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1241人看过

近日,江苏宿迁又现火车霸座一幕,有网友爆料称,在高铁上,一女子的座位是在靠窗的位置,但一位男子的行李和餐桌挡住了该女子的去路。女子要求男子让行时,男子表示拒绝,并反问“我有义务为你服务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认为,有权利就有义务,坐在自己座位上是自己的权利,但为靠窗乘客让行是坐在外侧乘客的义务。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对公共利益负责。另外,该男子故意拒绝让行的行为还涉嫌违法,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罪,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铁路回应,“过道是公共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男子没权力阻止内侧乘客进出,协调不成的话可以由乘警介入解决。”据悉,该名男子还是一名律师,是知法犯法而且缺乏律师执业规范和基本道德素质的行为表现。除了对于该名男子依法处罚,律师协会也有必要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相应处理。

 

高铁霸座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2018年,一男子霸占某女乘客高铁列车座位、一女子强行坐到靠窗座位等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最终均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除了霸座现象,还有高铁上随意扔垃圾、脱鞋、抽烟、大声喧哗等经常发生的不良行为。为了构建和谐守法的出行规范,铁路部门有必要对此类行为加以严惩。并且,对于严重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例如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等行为应当被纳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不断提高铁路客运服务质量。

 

我们在乘坐高铁时若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呼叫高铁工作人员前来协商管制,而不应采取暴力解决方式,不仅容易受到伤害,还破坏了出行的好心情。高铁工作人员对此类行为不得姑息,应当为乘客维护权益,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以通过报警处理。

 

同时,我们作为乘客,也应当遵循出行交通规则,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保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多一分谦让,少一分争吵。个人利益不得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共同维护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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