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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自杀,送他的朋友该担责吗?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18人看过

李先生由于要开车没有饮酒,饭局后将醉酒男子送到家附近后驾车离开,次日发现死者使用铁链自杀死亡,因此李先生被判赔7万元。李先生对法院此判决存在质疑,因为当晚没有出现劝酒情况,在送死者回家途中死者也没有到“不省人事”的地步,还问其了两次住处,并送到死者提供的住处附近后离开,尽到了照看他的义务,然而却被判担责。法院却认为,李先生没把人送进家门,没有安全护送,所以有责任。对于这件事情,大部分网友都替李先生感到冤枉,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指出,饮酒人过度饮酒发生意外的,一般应由自身负责承担损失。然而,有几种情况,一同喝酒的人和组织饮酒行为的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就明确指出了组织、召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聚酒活动组织者需要履行积极作为的义务,原则上应当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健康,若因自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使他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该案中,死者为聚酒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当对这件事情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对于共同饮酒者的责任来说,如果醉酒者已经出现不省人事等情形,则有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至家中。若因为没有尽到此义务而导致醉酒者出现意外的,共同饮酒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该案中,虽然李先生表明在送死者回家途中死者并没有出现“不省人事”的情况,还正常的聊天,但将醉酒者送至住处附近,没有送至家中,不能属于完全尽到了安全护送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然网友对于李先生受到的判决感到不满和疑惑,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法律既要保护每个人的权益,也要合理追究每位责任人。聚会本是一件其乐融融团聚的事情,大家都不想因喝酒出现任何意外。通过这件事情,广大爱喝酒的朋友应当敲响一个警钟——聚餐时我们要注意,明知对方已经醉酒仍然继续劝酒的、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身体原因仍劝酒致使其引发疾病的、对方已经醉酒或失去自控能力却没将其安全送回家中的、酒后驾车不劝阻导致车祸受伤的,共饮者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聚会组织者应当尽到提醒、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保障参会者的生命安全。

 

喝酒不劝酒,朋友才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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