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裴某在微博上声称自己遭受郭某楠的威胁和性骚扰,而且警方对其报案不予受理。这受到了警方的高度重视,随后对此进行连夜调查取证并邀请区检察院介入。经查,真相竟是因郭某楠在裴某那里买到了假货要求退货遭拒引发的一场纠纷!裴某所有相关言辞均属编造,但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点击量超5000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按照《刑法》第293条,裴某在社交网络上公开捏造事实,并受到了社会及警方的广泛关注,已经涉嫌触犯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一条款,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浪费警力,破坏社会秩序,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抛开裴某捏造事实这一行为,其卖假货本就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于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假冒,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允许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更何况在该案中,郭某楠作为消费者买到假冒产品要求退货更是合理合法的要求,并且他本可以举报裴某不正当的销售行为让其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然而仅仅是要求退货却引起如此大的纠纷,还被诬陷性骚扰,更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益。
因此,除了警方已经通报的寻衅滋事罪,裴某还涉嫌侵犯郭某楠的名誉权,其编造的郭某楠性骚扰有关言辞点击量超5000万,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力,博得社会的同情之时使郭某楠受到不应有的攻击和指责。其行为属于《民法通则》中描述的“故意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因此,裴某此举除了构成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郭某楠的名誉权,应对其给予道歉并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认为,对此行为必须严惩,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了,涉及寻衅滋事、制假售假、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多重违法行为。违法利用女性权益博得大家关注和同情的行为若不加以严惩,将会让真正需要帮助的女性被淡化,求助无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