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
照片一上网,舆论立马分成两派。一边是支持这种做法,认可双方调解结果。“人家自己家属都同意,你们一群圣母杠什么。”“屡犯屡教,屡教屡犯,我觉得挺好的,既然家属和本人都不要脸,那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点代价也无所谓。”另外一边认为,不能用违法行为惩戒违法,无论任何情况也不能动“私刑”。“超市没有执法权。”“别这样,有理变没理,该拘留拘留,该赔偿赔偿,按法律走。”
老太贪便宜小偷小摸,这事儿不新鲜,但老人及家属都不接受罚款,反而同意挂牌“小偷”,甘愿用尊严抵罚款,这就有些出乎人的意料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表示,虽在大多超市都能看到“偷一罚十”等标语,但此类标语仅起到警示、劝诫作用,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超市工作人员抓到小偷是没有罚款权利的。对于侵害财产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市作为商家,发现有实行违法行为的人,可由保安人员将其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家属、超市都不是执法部门,不具有法律执行权力,但因面子或者嫌麻烦等原因,大多会私了解决。该案中,超市经过老太和其家属的同意后挂牌示众,是一种比较独特的解决方式。但该方式是否合法呢?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有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后,公安机关不再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但即使家属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合意,超市就可以采取这种公开侮辱方式对待小偷吗?对于屡教不改,倚老卖老,遇事通常私下解决的违法行为人来说,或许公开示众能起到一时的警示效果,但从法律预防犯罪和人格权保护角度来看,并非上策。我国法律近年来不断改革、健全,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公民法律意识有待进步,亟需普法宣传和教育。
商家的“挂牌示众”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伤害了老人的人格尊严。侮辱罪指的是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虽然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本人同意挂牌示众,视为放弃自诉权利。但从法理角度来讲,行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确实被侵害了。这种行为并不符合道德伦理。
总之,超市和家属最终达成的调解行为,有悖法治精神,其他顾客也有权利制止这种在公共场合示众的不当行为。
“并不鼓励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即使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同意,还是存在涉嫌侵犯人格权的情形。”沙立星说。除此之外,家属宁愿老太被挂上小偷的牌子也不愿交罚款,这个令人疑惑的行为或许应当得到重视。老太是否长期缺乏关爱和照顾才引发此行为?家属为何坐视不理,是因为老人多次盗窃告诫无用,还是老人患有精神疾病盗窃成瘾?期待社会对老人子女多一些关注,为人子女多关心老人的状态,别让超市为冷漠的人心买单。
从超市负责人的角度来看,开门做生意也不容易,最多时超市一天可以抓到4个小偷,都是老人家,作案手法也差不多,可见在当地已经形成了非常恶劣的偷窃风气。想私了,面对老人,打不得骂不得,没准还有路人同情,自己生意不好做;想公事公办,诉诸法律,即便是安装摄像头、及时抓人报警,遇到不交罚款的家属,也很难解决这个难题。我国法律还应进一步深入到生活中去,多站在权利人的角度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