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上,有人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岐南新村附近被一名男子持刀划伤,民警在搜寻嫌疑人途中,犯罪嫌疑人突然用一辆加装电池的自行车堵住警车,并用刀将警车玻璃砍碎,导致两名民警手臂手指受伤。民警立即下车持枪阻止该男子行为,然而男子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用旁边店铺的碗盘等尖锐物品掷向警察。这种情况下,鉴于该男子已经严重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且对警察的劝告无动于衷,警察无奈之下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击中男子,该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该男子持刀上街伤人,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况且该男子已经造成持刀划伤他人的事实,不仅划伤了当事人,还给两位民警带来了身体伤害,给社会环境造成极大的不稳定。
该名男子在做出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时,无视警察劝阻,持续做出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在面对生命威胁时,也为了其他公众的安全,有权果断开枪制止侵害,理应得到上级政府及社会、法律的支持和肯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规定赋予了人民警察必要时依法合理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一方面帮助警察更有力地保障受害者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是警察自我保护免遭犯罪分子侵害的保护伞。但法律也明确了在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等情况时,不得使用枪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说到:“虽然警察依法鸣枪开枪受法律保护,大部分民警出警时也都会配备枪支。然而,由于我国枪支使用尚未成熟,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是不敢轻易采取开枪措施,这使警察遇到生命威胁的时候不能及时自救。基于此,我国警察规范用枪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如何既不像美国警察那样滥用,也不被过度限制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该案中,民警及时合法使用枪支制止罪犯的持续侵害行为,是一个值得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不过有人质疑,为何警察开枪后还要救治罪犯,不是在浪费医疗资源吗?关于这一点,我认为,警察开枪的目的若非万不得已,永远都是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将嫌犯直接击毙,最后是让每个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即使是罪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法律都会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这也是为什么对于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体现着我国司法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