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正是刚走上社会,真正开启精彩人生的关键阶段,却在这个时候被迫抚养2岁大的弟弟。这个判决结果虽然无法通过情理来让常人接受,但它却是符合法律依据的一个判决。
《婚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不但如此,兄、姐还不能拒绝抚养,因为《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这么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能够依法取得被抚养的权利,然而放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对这个姐姐表示同情。毕竟她刚22岁,无经济基础,抚养能力较弱,将孩子交给姐姐抚养,这个年仅2岁的孩子日后受到的养育和教育又如何得以保障呢?
低保夫妻,无能力抚养还生二胎,甚至起诉女儿逼迫其替自己抚养,这是对两个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既无法让2岁孩子从父母那里得到应有的被抚养权利,还将其变为22岁女儿人生路上的绊脚石。然而不管怎样,虽然姐姐有抚养2岁弟弟的法律义务,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和社会,帮这个姐姐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