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立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租赁行业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721人看过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一出便引发网友热议。其中,以下内容受到广泛关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其中“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针对该条意见征集稿,从整体上看,是通过规范出租人即房东或二房东(含中介公司)的行为,更多地保护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具有使用权,享有的私有空间不受侵犯和打扰的权利

 

站在出租人的立场上看,有网友表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如果承租人当了二房东,房主还能不能进去看情况?? 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赖着不走怎么办??”“合同期到了,就是不走,非要降低租金,怎么办?合同期没到,屋里设施毁坏严重,承租方锁门跑了,业主也不能进去?”“保护承租人权益的时候能不能也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别有一处漏水就堵一处,全全面面的修订一下不行吗”……

 

针对以上网友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指出,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在按照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界定的前提下,前一句条文为,保护承租人对所租住的房屋使用权,保障承租人在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内拥有不受侵扰的私有空间。而后一句条文,则是在前一句条文的基础上,对承租人的权利划出了一定界限,即出租人在有正当理由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双方约定时间,并要求承租人必须予以配合。显而易见,这后一句条文就解决了以上网友对“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这一约束出租人的顾虑。

 

沙立星律师认为,有关部门通过对相关法律条例的不断修改、精进,更能够与时俱进,社会综合治理将往前迈进一大步。广大网友要相信法律这架天平,它不会倾于任何一方,恰恰相反,修订后的住房租赁条例会起到保护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