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立星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涉外法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女子租房被卫生间玻璃门炸伤,中介房东谁该负责?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825人看过

近日,租住在石景山区的刘女士被刚租的房子卫生间玻璃门炸伤,导致手臂和手指受伤严重,随后找中介公司和房东商讨,中介让刘女士与合同上的房东进行联系,但刘女士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也无法找到房东。这种情况下,刘女士该找谁为自己的伤负责?中介和房东谁应该对爆炸的玻璃门承担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沙立星律师指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据了解,被出租的房子已经年久失修,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很可能会给租赁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刘女士是因为房屋内设施爆炸受伤,如果不是其自身原因所导致,房东作为出租人应当对租客刘女士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租房中介的主要责任是提供房屋有关的真实情况和信息、订立合同。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租房问题咨询和相关居间服务。《合同法》 第23章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报酬请求权等事宜,其中指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5条要求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提供的应当是居间信息服务。然而,出租房屋中出现的设施爆炸事故应当属于房东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在中介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范围之内,因此中介公司无需对租客刘女士所受损害负责。

 

沙立星律师建议,刘女士可以直接向房东提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可以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另外,还提醒大家,租房是许多年轻人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房屋能够保障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生命安全。因此,租客在租赁房屋时,应当首先确保房屋的安全属性,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正规住房。其次,在入住之前,注意与房东充分交流有关房屋的一切事宜,比如每个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是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以防因操作不当引起安全事故。最后,租客须注意与房东签订正规租赁合同,以防出现纠纷时维权无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