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17岁少年翻越正在修建的绿道的保护围栏,跑到溪边洗脚,因水位上涨不慎落入溪中溺亡。父母认为导致孩子死亡的原因是绿道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便将当地镇政府、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8万余元。这些要求合理吗?法院会批准吗?
自然是毫无道理的无稽之谈。
首先来谈下绿道的施工方之责任。施工方按照正规程序建设绿道,并在关键位置设立了安全警示标语,无不妥之处。因此绿道施工方与少年溺亡无因果关系。
其次是绿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未进行施工作业,并且周围已设立应有的保护围栏。少年故意翻越进入绿道属于自己的过失导致的溺亡。并且,死亡地点不在施工范围内,也不是因相关建筑设施导致的死亡,因此绿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无过错。
第三个被告是绿道建设的发包方,其发包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对工程项目也没有监管的义务,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一个是政府。政府既无预报洪水的责任,也无监管职责,经评析上述被告三方的责任属性,当地镇政府更谈不上对少年的溺亡有因果关系等相关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指出,被告四方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赔偿的前提。从整件事来看,被告四方既没有侵犯生命权的主观过错,也没有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这个事情和之前醉驾撞路灯杆死亡家属怪路灯的事件有所相似,受害者家属一如既往地将责任归咎于他方,想方设法从他方找原因。撞路灯拿灯没辙只能怪政府和设施建设有漏洞。溪中溺亡拿水没辙只能怪政府和工程建设方。而在有的案件中,看似是受害者的一方往往应当担负着更大的过错和责任,需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该案件中,造成少年溺亡的首先是他自己不遵守施工规定,擅自翻越防护栏进入绿道溪边洗脚溺亡。17岁应该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和判别能力,汛期溪边洗脚,水位上涨仍不离去,自身的大意无知才是造成损害的本质。另一方面,父母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管看护责任,应当反思自己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向他方索要无理的赔偿。
最后,封跃平律师认为:“虽然少年父母有些急病乱投医了,但其悲痛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该少年的溺亡终究是其自身过错所致。法律面前不是谁惨谁有理,司法只指向公正,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会保护无过错者的权益。这是引领正确社会价值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