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慎代言问题产品而被拖累的艺人很多,但代言竞品也是艺人代言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另一违约风险。若艺人违约,很有可能被品牌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不仅会面临解约的风险,还需要担负高昂违约金。
比如,巴西球星罗纳尔迪尼奥因喝了一口百事可乐,便被可口可乐解约。当时,小罗在某场新闻发布会上忘记了自己与可口可乐的合作关系,随手喝了一口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立即宣布与小罗解除赞助合同。根据合同,可口可乐每年支付小罗50万欧元的赞助费,可就因为喝了品牌竞品,使他至少损失了两年赞助费。百事可乐作为可口可乐最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对手,虽然小罗只是喝了一口饮料,却折损了可口可乐的代言效果。试想一下,如果一个明星既代言麦当劳,又代言肯德基,与两者均产生联系,不仅迷惑观众,对于竞争品牌双方而言都是一种代言上的无效。
在足球运动员郑智为耐克代言却穿阿迪鞋纠纷中,郑智与耐克双方签订了《足球运动员合同》与《耐克标准合同条款》。其中,耐克已经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郑智出现在所有运动场合中必须穿着耐克服装、器具、配饰等用品,不得使用除耐克以外品牌的产品。阿迪达斯自然是耐克的底线。但郑智却单方面要求中止与耐克的合同,并与阿迪达斯签署代言合同。最终,上海市一中院认定阿迪达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高额利润诱导郑智与其签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郑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该违约行为使耐克损失了合同剩余期限中郑智本应该为其通过代言带来的商业利润。最终阿迪达斯与郑智被法院要求赔偿耐克20万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认为,为了最大化代言效果和避免自己陷入违约法律纠纷,艺人在签订代言合同时应当注意品牌方明确规定给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之前品牌方一般会在代言合同中对某些艺人的某些行为进行禁止或者限制,比如履行合约期间不能使用竞争品牌产品、合约期间不得出席竞品品牌活动,不得为其代言,还有的会要求艺人在完成代言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得马上为竞品代言。艺人在同意合同规定后就要严格遵守,时刻记住合约规定,秉持合约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尽到自己的代言义务。避免违约给自己和品牌方均带来不利的影响和损失。
作者: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