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团成员陈某君被爆的聊天内容中,能读出她对没有资源和挣不到钱现状的不满。哪个艺人一开始都是会经过一段低谷期的,没想到陈美君选择的“捷径”让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 合同在任何商业合作中都是必须得到重视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经纪合同更是双方应当遵守的底线。我办过许多违约的案子,不论违约方是谁,但后果都是残酷的。赔钱还好,许多艺人还会因此断送了自己的演艺生涯。因此,艺人违约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陈某君于2015年与其经纪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其私联粉丝、索要财物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专属艺人合约》附属的《成员守则》,《成员守则》中明确禁止签约艺人“私联粉丝”“向粉丝索取财物”等行为。而《合约》第16条规定,“合约附件属于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约一起构成完整的一份合约,主合约与附件如有冲突的,均以主合约约定为准”。因此,违反《成员守则》就属违约。然而,陈某君明知合同明令禁止,仍做出违约行为,事件曝光后对经纪公司及团队甚至团队其他女艺人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也就是说,已经不仅仅是违约的事情了,陈某君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毁坏了其良好的声誉及社会信用,同时侵害了公司了预期利益,属于根本违约。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九十四条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指出,艺人或经纪公司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法院根据陈某君给公司带来的影响状况与违约程度等因素最终判陈某君赔偿公司违约金35万元并支付5万元律师费。
粉丝与偶像之间应当保持基本的距离,艺人不应靠捷径获得钱财或者资源,粉丝也不应当被利用甚至当做提款机。艺人与经纪公司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解约不仅是一方的损失,对于经纪公司来说其巨大投资和培养艺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受到损害;对于艺人来说将不仅要承担巨额违约金,像索要财物这种行为还会使自身形象名誉权受到影响,得不偿失。
作者: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