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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两地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

发布者:沙立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299人看过


近日,因苹果新产品不再赠送适配充电器,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学生们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请求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另行购买适配器的费用。据悉,此案已于今年9月一审开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环节。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苹果官网的图文信息是格式条款,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去拒绝交付电源试配器,苹果公司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我们如无法如同苹果官网中所说的那样,用现有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既无法匹配,也无法正常使用快充功能。”在庭审的最后,方同学陈述道。目前,案件仍在补充证据和书面材料阶段。

同学们起诉苹果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可以确定的是,苹果官网关于包装内容的描述及产品包装盒上都明确交付物不包含充电器,特别说明了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电源适配器是不是主物手机的从物,以及买卖合同能不能约定免除交付从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手机的层面看,手机虽然能够单独使用,但是电源适配器的功能能够帮助其提高充电效率,最大化效能。从电源适配器的角度来看,电源适配器无法单独作为电器使用,因此二者的关系可以定性为主从物。

其次,苹果在销售手机的同时,本身有无生产与手机相匹配的电源适配器?如果谁说没有,那么请各位打开苹果官网的商城,你会发现有个赫然在列的USB-C充电器以149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售卖!也就是说苹果确实生产了与手机相匹配的电源适配器。

由此我们推导下一个问题:苹果能否援引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排除交付电源适配器的义务?因为苹果公司负有交付从物的法定义务,所以“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一说明是否生效,十分关键。

从苹果官网的图文来看,苹果方面并未将“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一说明加粗或者下划线,单纯从这个方面来看很难认定苹果就买卖合同中免除法定义务的约定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是法院是否会将该条款定性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仍然存在不确定的空间。根据以上信息,我们排除苹果手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这个可能。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案同学们很大程度上容易败诉!经济上,苹果降低了定价,并没有收取充电器的费用。法律上,苹果没有法律义务在手机的同一个包装中售卖充电器。

如果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想买插头的人有没有不多掏钱的选择权?也是有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可以认定,分离销售,是非常符合消费者选择权的。

但这个案件!是非常有社会进步意义的,他甚至可以成为中国法治社会全面进步中的重要里程碑!学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既实现了对公众的教育又提升了自我学习;通过这种温和诉讼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有关合同的知识,并在之后的消费中增强法律意识;一定程度上让苹果公司意识到,中国至少还是个法治国家,大家拥有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一个案件发展成为公共事件,就已经脱离了法律范畴的评价了,法律判断一个案件需要通过事实与证据互相佐证与辨析,但公共事件更重要的是舆论与民意。苹果取消手机充电器这一决定很明显就是不符合民意。因此,该案件的产生与发展就是符合民意的。那么最后的结果在事实与证据上是否胜诉已经不重要了。

近日,因苹果新产品不再赠送适配充电器,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学生们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请求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另行购买适配器的费用。据悉,此案已于今年9月一审开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环节。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苹果官网的图文信息是格式条款,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去拒绝交付电源试配器,苹果公司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我们如无法如同苹果官网中所说的那样,用现有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既无法匹配,也无法正常使用快充功能。”在庭审的最后,方同学陈述道。目前,案件仍在补充证据和书面材料阶段。

同学们起诉苹果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可以确定的是,苹果官网关于包装内容的描述及产品包装盒上都明确交付物不包含充电器,特别说明了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电源适配器是不是主物手机的从物,以及买卖合同能不能约定免除交付从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手机的层面看,手机虽然能够单独使用,但是电源适配器的功能能够帮助其提高充电效率,最大化效能。从电源适配器的角度来看,电源适配器无法单独作为电器使用,因此二者的关系可以定性为主从物。

其次,苹果在销售手机的同时,本身有无生产与手机相匹配的电源适配器?如果谁说没有,那么请各位打开苹果官网的商城,你会发现有个赫然在列的USB-C充电器以149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售卖!也就是说苹果确实生产了与手机相匹配的电源适配器。

由此我们推导下一个问题:苹果能否援引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排除交付电源适配器的义务?因为苹果公司负有交付从物的法定义务,所以“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一说明是否生效,十分关键。

从苹果官网的图文来看,苹果方面并未将“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一说明加粗或者下划线,单纯从这个方面来看很难认定苹果就买卖合同中免除法定义务的约定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是法院是否会将该条款定性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仍然存在不确定的空间。根据以上信息,我们排除苹果手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这个可能。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案同学们很大程度上容易败诉!经济上,苹果降低了定价,并没有收取充电器的费用。法律上,苹果没有法律义务在手机的同一个包装中售卖充电器。

如果谈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想买插头的人有没有不多掏钱的选择权?也是有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可以认定,分离销售,是非常符合消费者选择权的。

但这个案件!是非常有社会进步意义的,他甚至可以成为中国法治社会全面进步中的重要里程碑!学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既实现了对公众的教育又提升了自我学习;通过这种温和诉讼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有关合同的知识,并在之后的消费中增强法律意识;一定程度上让苹果公司意识到,中国至少还是个法治国家,大家拥有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一个案件发展成为公共事件,就已经脱离了法律范畴的评价了,法律判断一个案件需要通过事实与证据互相佐证与辨析,但公共事件更重要的是舆论与民意。苹果取消手机充电器这一决定很明显就是不符合民意。因此,该案件的产生与发展就是符合民意的。那么最后的结果在事实与证据上是否胜诉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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