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李某在某村购买一处宅基地建房居住。后李某将该房屋出让给张某,签订《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如遇国家、政府及行政公用事业征用、征收,搬迁时无条件、无偿协助张某领取全部足额补偿款及房屋。张某付款收房后对该房屋进行改建并居住使用。
后当地政府在该村实施拆迁拆迁改造,并就该宅基地房屋与张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某知道此事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李某认为其与张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其才是被拆迁人,政府应该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当地政府与张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该案经一审、二审及最高法院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就该宅基地房屋与买受人张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李某如对拆迁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
提问:
卖房人能否要求确认政府与买房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回答:
首先,李某要求确认《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是在当地政府与张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提起的。当地政府基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某购房后重新改建并长期实际使用居住的事实,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另外,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某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当地政府与张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某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综上,卖房人提出确认政府与买房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