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柽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招录新员工时,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灵活用工、选择方便,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试用期的劳动者,于是常常会采取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口头形式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 满后,觉得试用格,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这种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被动的地位:
(1)以口头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