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起诉后又撤诉还能再起诉吗?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撤诉后就不能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不是每一次撤诉后都还有再次起诉的机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方的撤诉决定一定要慎重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