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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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者:张东庐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046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31日,李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借给周某7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某地法院,当日,李某在天津某区将款项转入周某账户。后周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在协议约定的北京某法院起诉。周某主张北京某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法院裁决】

本案在北京起诉后,北京某法院认为,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该法院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双方约定无效。此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放弃被告住所地,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借款协议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此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原因是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应由借款人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律师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 民间借贷双方已经约定管辖法院的,该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且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此具有选择权。借贷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如根据以上两点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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