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宣传册内容属于合同条款吗?
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候通常会被开发商的宣传册、广告、沙盘规划所吸引,进而针对宣传册的内容跟销售人员咨询,多数购房者基于销售人员的承诺签订了“认购意向书”,那么购房意向书等同于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认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构成要约,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这里的“相关设施”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比如水电、热力、园林、交通、教育、医疗等。2、资料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是明确具体的,如果是含糊不清、笼统的介绍,则只是要约邀请。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只要满足以上几点,该广告或宣传资料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其内容即使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们在购房时,应当对广告传单及宣传资料进行完整的保留,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