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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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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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675878615。


        郭律师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刑事辩护领域,曾办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婚姻家事、人身损害等纠纷案件,同时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以上;郭律师也提供各种类型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不起诉、拘役、缓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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