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1810******

  • 执业机构: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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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在庭审时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887人看过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调整。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欠缺,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而享有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低下,却又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提出调整请求的,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享有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予以释明。

        郭先志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18675878615。


        郭律师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刑事辩护领域,曾办理过大量的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婚姻家事、人身损害等纠纷案件,同时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万元以上;郭律师也提供各种类型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不起诉、拘役、缓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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