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某某、陈某某、郭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某在网上与电诈集团的犯罪分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郭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OKEX交易平台,陈某某负责操作OKEX交易平台将他人转入郭某银行卡账户的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对方则按照比例向安某某等人支付提成。安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包括查实的被害人汤某某、朱某、童某某等人被骗取的资金共计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经手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明知,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无法得知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只能从掌握的证据、嫌疑人的口供自述中认定,结合交易模式的合理性,站在一个理性成年人的心理层面去综合把控是否“明知”。
本律师在此前经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中,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因家庭困难,想赚取的外快的心态,在朋友、同学的介绍下或者通过网络兼职群的引诱下,往往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来钱快的诱惑下成为了犯罪的帮凶和工具人,这类工具人的角色往往获利很少,每月只拿几千元的劳务报酬,最后成为了第一批被抓的嫌疑人,而幕后涉嫌诈骗或犯其他罪名的主要犯罪分子往往隐藏的很深,一旦这条线被公安机关查货就马上消失匿迹。我国的《刑法》规定往往对成年人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大家在努力赚钱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性客观的思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遇事多问几个为什么这种“好事”会降临到自己的身上,不要为赚取到了快钱就被冲昏了头脑。#人间清醒#
(三)典型意义
随着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的兴起,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借助技术手段和虚拟空间来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借助网络空间的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加快资金转移的速度,而处于网络两端的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拟用户名注册,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相关犯罪更难查处。#法律常识#
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过OKEX等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以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针对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解释》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对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专业、隐蔽的资金转移行为,司法机关要透过资金流转的表象,准确识别各类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精准打击犯罪。#网络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