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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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判决浅析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58人看过


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判决浅析

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司法实践会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教育成长及情感需求为核心,确保抚养安排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长期利益;

(二)充分听取并记录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意愿,但不得采用诋毁对方、恐吓或放纵未成年子女、向未成年子女披露可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等方式,诱导或迫使未成年子女表达不真实的意愿。

(三)不得教唆、怂恿以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处理案件;

(四)注重对未成年子女隐私和名誉的保护,不得披露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不得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介炒作案件。

 

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前后,宜收集以下信息:

(一)未成年子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环境、惯常生活地、与父母情感依赖程度等信息。

(二)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客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工作时间、教育背景等与抚养能力有关的信息;双方分居情况、陪伴子女的时间等方面的抚养现状信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参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有无不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如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抢夺隐匿子女、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导致剥夺监护人资格的行为。

(三)了解双方对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的初步方案。

 

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影响的评估

担忧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时,可以从经济收入、心理健康、人身安全灯方面进行分析,以正确评估该影响。有必要的,可建议寻求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组织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

 

轮流抚养的可行性分析

双方当事人如果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自身条件相当的,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轮流抚养。在分析轮流抚养方案可行性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双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地不一致,客观上轮流抚养存在困难,且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不稳定。

(二)双方教育理念严重不一致且无法协调,在教育方式上可能会导致未成年子女无从适应;

(三)一方拥有抚养权又不亲自抚养,主要交由其他家庭成员协助抚养的。

(四)一方存在原则上不适宜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情形。

 

正确梳理和提出合理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已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如当事人对可能获得支持的抚养费标准产生焦虑、疑惑时,可结合与抚养费有关的以下因素,对抚养权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一)统计近两年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开支,以判断获得支持的抚养费和自身经济收入是否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开支;

(二)建议当事人了解当地教育系统入学、升学、必要课外辅导教育的相关费用,统计预估每年所需费用的金额,制定合理预期,以消除当事人因对教育支出认知不足带来的疑惑。

(三)委托律师制定完备的补充条款,以应对发生抚养费不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产生大额医疗开支,或其他因素导致未成年子女产生大额必要开支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对方承担相关义务。

 

对探望的正确认知和规划

因双方冲突激烈而禁止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律师应向其了解原因,并解释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中止探望。同时,应积极向当事人阐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陪伴和爱护,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尽力化解双方情感矛盾,给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救济措施

 

对方当事人抢夺、隐匿未成人子女的,可以引导、协助当事人做好报案、与学校沟通、寻求妇联等机构帮助、积极与对方协商未成年子女暂时抚养方案等有关事项,必要时,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当事人主张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有合法理由的,包括对方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律师可引导、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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