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詹某某系广东省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店主。詹某某在店员向其汇报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异常时,出于牟利目的,指使店员继续向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并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在可疑人员前来大额购买黄金首饰前即通知店员做好准备。2022年2月,詹某某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的本人银行卡因流入涉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詹某某他人购金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詹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赃。
2022年3月至4月,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便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已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后,詹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犯罪,确保已售出的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
(二)诉讼过程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疑人员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可疑人员报一个购金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对款式在所不问,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对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詹某某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诈后仍继续交易。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将所购黄金制品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以此掩盖资金不法性质、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因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
对此,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交易异常性、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依法惩治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将追赃挽损贯穿于整个办案流程,至本案二审判决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得以挽回,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立场。
律师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明知,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无法明确知晓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放纵亦或者是过失等,只能从掌握的证据(与上线沟通的内容)、嫌疑人的口供、交易异常时是否尽到了安全合理义务等等来综合认定,最后结合交易模式的合理性,站在一个理性成年人的心理层面去全方位把控主观心态是否为“明知”。
本律师在此前经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例中,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因家庭困难,想赚取外快钱的心态,在朋友、同学的介绍下或者通过网络兼职群的引诱下,基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来钱快的诱惑下沦为了犯罪者的帮凶和工具人,这类工具人的角色往往获利很少、每月只拿几千元的劳务报酬,且做了很多实事,属于名副其实的牛马,最后还往往成为了第一批被抓捕归案的嫌疑人,而幕后涉嫌诈骗或犯其他罪名的主要犯罪分子往往隐藏的很深,一旦这条线被公安机关深挖就消失匿迹。我国《刑法》的规定往往对成年人参与的事情都提出了的比较高的要求,大家在努力赚钱的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客观的思考,抱着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的心态,遇事多问几个为什么,想想这种“好事”为什么会不偏不倚地降临到自己身上,不要为赚取到了快钱就被冲昏了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