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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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53人看过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读:以上两种情形适用都有前置条件,需要满足全部的前置条件,公司才能启动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公司则面临违法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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