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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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匹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发布者:郭先志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877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长度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试用期不得随意约定或者变更,具体如下:

 

(一)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匹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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