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看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该情形在很多公司都普遍存在: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例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者固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即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主张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此时公司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以上这种情形下,公司不用再额外支付员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