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为由将员工调岗,合法吗?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某从2010年3月开始在广州某公司上班,担任公司设立在长沙的某事业部业务经理一职。
2015年3月,公司单方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张某由业务经理岗位降低至初级销售岗位,并相应调整张某的工资,岗位补贴也从5000元降低至2000元,工作地点由长沙调至广州,后张某不服,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后公司未回应。张某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但自2015年3月开始公司按调整后的岗位向张某支付工资。
后张某起诉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发生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张某并不能胜任原业务经理的职务,而张某则向法院提交前几年公司向张某颁发的获奖证书,以证明自己工作成绩优秀并非公司所说不能胜任工作。
最终仲裁委依据公司不能举证张某不能胜任业务经理岗位,而张某举证的获奖证书与公司的主张相互矛盾,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